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1-22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魏徽徽
  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巫樂庭) 餘某華出車禍被撞死了,他可能做夢都想不到,他的出生日期在他死後竟成了死亡賠償的焦點,因為一代、二代身份證出生日期相差8年,按不同的年齡計算,死亡補償金數額相差7萬餘元。最終,梅州中院在詳細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一錘定音,以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兩個出生日期引賠償爭議
  2013年4月4日20時01分左右,興寧市新圩鎮的餘某華騎摩托車被駕駛小車超車的鐘某波當場撞死,交警部門認定,鐘某波應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餘某華不承擔責任。然而到了賠償階段,餘某華的家屬與鐘某波的爭論卻糾結在餘某華的出生日期上。
  原來,事故發生時,餘某華最新的二代身份證與戶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1941年10月12日,他的一代身份證與機動車駕駛證卻是1949年10月12日,相差整整8年。而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寫的是二代身份證中1941年的號碼,認定餘某華71歲,卻括號註明1949為實際出生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也就是說,如果按1941年算,餘某華滿71周歲,應計算9年的死亡賠償金;而如果按1949年算,餘某華才63周歲,可以獲賠17年。梅州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371.7元,差8年就差了7萬多元。假如餘某華是城鎮戶口,差距就更大了,相差21萬多元。
  戶口本與身份證誰更權威
  餘某華家屬認為,餘某華實際出生日期應為1949年10月12日,並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戶口登記表底冊、餘某華機動車駕駛證來證實其主張。
  被告鐘某波則認為,交警部門不是戶籍管理機關,其認定的出生日期證明無法律效力,且公民的身份情況應以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最新、最近的證明文書為準,餘的二代身份證是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派出所依據餘早已失效的第一代身份證和駕駛證出具的證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況且,鐘某波指出,餘在2007年領取第二代身份證到事發時已有6年之久,期間用該身份證辦理了農村60歲以上人員補助、農田植補等手續,但一直沒有對出生日期錯誤提出過異議或申請變更登記。而現在餘死亡後,其家屬才要求變更出生日期為1949年10月12日,明顯不合理。
  一審
  以二代身份證上日期為準
  庭審期間,一審法院依職權去當地派出所進行了調查,該派出所的人口信息管理是以現有常住人口登記表和現有第二代身份證為準的。
  一審法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看,無法證實餘某華實際的出生日期,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受害人餘某華曾經以1949年10月12日為出生日期在相關部門辦理了有關身份情況的證件,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和駕駛證,這些證件現在均已過期,失去了法律效力。
  而現在餘某華有關身份情況的有效證件顯示的出生日期均為1941年10月12日,包括戶口簿和身份證在內的證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應當按照現有證件登記的出生日期為準。因此,認定餘某華符合法律規定的出生日期為 1941年10月12日。
  二審
  以檔案最先記載日期為準
  一審宣判後,餘某華的家屬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餘某華的家屬又提交了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稱餘某華的第二代身份證出生日期登記錯誤是由於該所在2000年戶籍資料統一錄入電腦時發生錯誤,根據1987年戶籍檔案、第一代身份證原始底冊及1988年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碼登記表等原始資料證實:餘某華的出生日期為1949年10月12日。
  為慎重起見,二審法官專程去到當地派出所進行調查,確實與上述情況一致。
  最終,二審法院參照了相關部門的通知,結合餘某華的1987年戶籍檔案、第一代身份證原始底冊及1988年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碼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和當地派出所出具的《關於核實餘某華出生時間的證明》,二審最終認定餘某華的出生日期為1949年10月12日,事故發生時餘某華為63周歲。
    (原標題:因兩代身份證上生日不同車禍身亡補償金差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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